2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知初字第17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曾福,该公司员工。
被告:鲍里果,系慈溪市掌起福顺来百货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鲍里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