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知初字第19号原告:施耐德电气公司(SchneiderElectricSA)。
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吕埃·马迈松市约瑟夫·莫尼埃路35号F-92500(35,RueJosephMonier,F-92500RueilMalmaison,France)。
法定代表人:赵国华(TRICOIREJEAN-PASCAL),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尹航,浙江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富明,浙江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松林,男,196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乐清市,系扬州市广陵区通广低压电器商行业主,经营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渡江南路3号福运门五金交电市场内D—14。
被告:乐清市花旗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新民村。
法定代表人:郑丞翔。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耐德电气公司与被告夏松林、乐清市花旗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4日以双方已经和解并履行完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施耐德电气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耐德电气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施耐德电气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