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144号原告张家港市汇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乐余镇庆丰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倪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新华,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静瑶,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斜桥村8组)。
法定代表人许培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培荣,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勤聪。
原告张家港市汇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张家港市汇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张家港市汇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汇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2元,减半收取为1271元,由原告张家港市汇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敬重代理审判员 赵晓青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樊 华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