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中法民三初字第27号之二原告林见平。
委托代理人刘荣明,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学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见平诉被告翁学长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见平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见平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见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证据保全费1000元,合共2650元,由原告林见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