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81号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东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世家,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静艳,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小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洪新勇(系广州市番禺区南村新瑞服装店的个人经营者),男,汉族,1977年8月1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惠来县仙庵镇锡溪管区公路南中路东第一巷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洪新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