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鹿刑初字第68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
因本案于2011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1月18日被再次取保候审,2013年4月27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卓予拉,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鹿检刑诉(2011)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予以审理。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芳芳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某及其辨诉人卓予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李某先后二次从广州低价购进假冒LV、GUCCI、BALLY、FENDI等注册商标的皮包、钱夹、钥匙包、皮带等商品在温州市广信大厦114室“市中南尚饰品店”销售。
2011年1月17日,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城区分局在上述饰品店内查获标有BALLY商标的包2个、钱夹1个、皮带4条、钥匙包1个;
标有FENDI商标的包2个、皮带6条;
标有GUCCI商标的包29个、皮带33条、钥匙包19个,钱夹17个;
标有LV商标的包14个、皮带49条、钱夹35个、钥匙包2个。
经鉴定,上述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价值合计人民币68129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黄某的证言、归案经过说明、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报告、鉴定书、现场笔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营业执照、接受证据清单、查获财物清单、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被扣押商品手写标签清单、无手写价格标签商品清单、商标注册证明、照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鉴于被告人李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且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同时,其又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综合本案情节,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伍林雄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园园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人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