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知初字第23号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LafargeSocieteAnonyme)。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肖纳.马瑞格特(ShonaMerigeault),该公司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杨晓鸣,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锴。
本院在审理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LafargeSocieteAnonyme)与被告胡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LafargeSocieteAnonyme)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LafargeSocieteAnonyme)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