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初874号原告:长春市博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合台工业区金鑫街180号与净月大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罗亦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积炜,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垟泽,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佳硕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于桥乡小老母店村。
法定代表人:李永生。
被告:天津华延园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京福公路东侧优谷新科园120号楼-2。
法定代表人:安月明。
原告长春市博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沧州佳硕塑业有限公司、天津华延园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长春市博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在该期限内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长春市博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