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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蒙娜丽莎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佛山轩鹏陶瓷有限公司、淄博轩鹏陶瓷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佛南法民四初字第52号
案件名称广东蒙娜丽莎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佛山轩鹏陶瓷有限公司、淄博轩鹏陶瓷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6-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蒙娜丽莎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佛山轩鹏陶瓷有限公司,淄博轩鹏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民四初字第52号原告广东蒙娜丽莎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轻纺城工业园,注册号440682000040374。

法定代表人萧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俊、何华玲,均系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轩鹏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钟边院前坦二楼第拾叁间商铺,营业执照号440682000230449。

法定代表人骆东梅。

被告淄博轩鹏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博区罗村镇大吊桥村,注册号370302200006292。

法定代表人胡伟豪。

原告广东蒙娜丽莎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轩鹏陶瓷有限公司、淄博轩鹏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原告于同年6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蒙娜丽莎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因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0元(原告已预交930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多交的4650元,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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