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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叶际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151号
案件名称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叶际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5-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叶际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151号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126号。

法定代表人金志江,经理。

委托代理人眭花琴,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佳琳。

被告叶际肥,苏州海发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华联超市新庄加盟店手机通讯业务实际经营者,经营地苏州市新庄农贸市场南端。

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叶际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庄敬重、代理审判员赵晓青、代理审判员柯爱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后因故合议庭于2013年5月14日依法变更为由审判长庄敬重、代理审判员王蔚珏、代理审判员柯爱艳组成。

审理中,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为65元,由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敬重代理审判员  王蔚珏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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