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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张学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连知民初字第0003号
案件名称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张学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张学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连知民初字第0003号 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帆。

被告张学梅。

委托代理人闫华伦。

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学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12月3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25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于2013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帆,被告张学梅及委托代理人闫华伦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

2013年5月21日,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张学梅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诉讼费4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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