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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华与宁波市鄞州艾通电子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甬知初字第115号
案件名称金利华与宁波市鄞州艾通电子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华,宁波市鄞州艾通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知初字第115号原告:金利华。

委托代理人:范建富。

被告:宁波市鄞州艾通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金儿。

委托代理人:章定表。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华与被告宁波市鄞州艾通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证据保全费2020元,合计2045元,由原告金利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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