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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开平市三埠区易事网吧、谭永健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江新法知民初字第65号
案件名称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开平市三埠区易事网吧、谭永健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开平市三埠区易事网吧,谭永健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江新法知民初字第65号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陆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区德龙、郭锦霞,均系广东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市三埠区易事网吧,住所地:开平市。

投资人谭永健。

被告谭永健。

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游戏天堂公司)诉被告开平市三埠区易事网吧(以下简称为易事网吧)、谭永健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游戏天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锦霞,被告易事网吧的投资人谭永健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游戏天堂公司诉称,弘力数位股份有限公司制作了计算机单机游戏《风色幻想Ⅲ》并享有该游戏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

2010年6月20日,弘力数位股份有限公司将上述游戏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独家授予原告,原告拥有在中国大陆对涉及该游戏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的权利。

原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局登记其权利。

原告发现易事网吧未经其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将该游戏通过局域网的方式进行了传播使用。

经原告申请,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0年10月对易事网吧的上述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未果。

易事网吧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谭永健作为易事网吧的投资人,其应以个人财产对易事网吧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易事网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二、被告谭永健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原告游戏天堂公司就其陈述事实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企业信息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两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3、(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2474号公证书原件一份。

4、(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2471号、(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0498号公证书原件各一份。

5、(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216号公证书原件各一份。

6、《风色幻想3》外包装及光碟一份。

证据3-6共同证明了计算机单机游戏《风色幻想3》在中国大陆合法发行,原告经弘力数位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授权拥有在中国大陆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

7、(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9796号公证书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在其网吧内安装原告作品进行商业性使用,侵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

8、发票原件一份,证明证据保全的公证费用。

9、(2013)京方正补字第57号原件一份,对(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9796号公证书存在的三点问题进行补充更正。

两被告辩称,一、质疑原告进入取证场所的地址正确性,不排除原告误将一墙之隔的黑网吧错认为是被告的网吧。

二、原告公证程序不合法、公证书过于简单、错漏百出、公证员记载草率、不专业、随随便便、马马虎虎、求其了事、不客观、不能做到公正公平,公证书存在重大瑕疵。

三、原告所谓关于侵权证据不足,公证书严重影响客观性和准确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被告并没有安装涉案游戏、原告无证据证明画面就是游戏软件程序极有可能是宣传动画。

假设是游戏,原告公证书也不能证明是完整的正式版游戏软件程序,极有可能是试玩版。

原告也无法证明游戏是什么版本的。

原告提出的以营利为目的将相关游戏通过网吧局域网的方式进行传播使用并无关联,也有可能是客人自己购买正版游戏软件安装使用。

原告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被告安装有并保存了原告公证书里面提及的涉案游戏软件。

四、原告公证书上记载过于简单遗漏多处重要程序。

五、原告分明是一种不道德的恶意维权行为,证据无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原告所有的操作员明显是接受过公司的专业培训的,所有取证方法都统一,有意遗漏了一些重要环节,只保留和公证对原告有利的环节,而公证书记载内容也是批量生产的,大同小异。

六、质疑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七、质疑原告是否获得相关游戏的授权。

八、江门地区网吧行业现举步维艰,被告网吧也是其中一间处于亏损状态的网吧。

九、原告请求赔偿数额,我方认为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两被告提供以下证据:键盘两个(以拍照实物为准),证明被告网吧使用的键盘没有“PrScrnSysRq”键。

本院查明,《风色幻想Ⅲ》游戏软件是由弘力数位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弘煜科技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弘力公司)制作开发的。

2010年6月20日,弘力公司向游戏天堂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本公司将所附游戏(包括繁体版和简体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独家授权给游戏天堂公司。

游戏天堂公司拥有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互联网的下载、传播、各种形式的使用;

网吧(包含单机、局域网等情形)的各种形式的使用、传播;

打击盗版等进行维权的权利。

游戏天堂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上述权利,如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上诉,申请执行等。

授权区域:中国大陆(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授权性质:本公司独家授权游戏天堂公司以上所有权利。

”“授权期限:两年(自2010年6月20日起至2012年6月19日)。

授权方对所附游戏享有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通过本授权书进行的授权是合法有效、没有争议的。

本授权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授权委托书“附件一”的04项次中,有品名为“风色幻想3”计算机单机游戏。

2012年5月17日,弘力公司向游戏天堂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将上述授权委托的期限延长至2014年6月19日。

2012年2月6日,弘力公司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0385328号),载明软件名称为《风色幻想Ⅲ》游戏软件V1.0,开发完成日期为2004年11月5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04年11月12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

2010年9月20日,游戏天堂公司委派代理人孙超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0年10月31日20时21分,公证员王纯、工作人员崔福军跟随孙超一同来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区的易事网吧。

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孙超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网吧的服务台办理了上网手续。

公证员随机选择了座位编号为A38号的计算机,并监督孙超在该计算机上进行操作,启动计算机、登录该计算机,在上述计算机的桌面上新建名为“易事网吧10-10-31”的word文档,将该word文档“最小化”,返回桌面。

点击桌面上的“游戏菜单”图标、进入、运行“风色幻想3中文版”游戏,分别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所出现的游戏画面均进行截屏,并将截屏文件复制并保存于名为“易事网吧10-10-31”的word文档中。

关闭游戏并关闭所有页面,在该计算机的“USB”插口中插入公证员事先准备的U盘,该U盘经公证员检查没有任何相关内容。

孙超将上述保存名为“易事网吧10-10-31”的word文档剪切粘贴至该U盘,并将U盘交由公证员保管。

公证保全过程中取得的为“易事网吧10-10-31”的word文档刻录成光盘,以证物袋封存后附于(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9796号公证书后。

正版《风色幻想Ⅲ》游戏光盘的外包装封底及光盘正面上均印刷有中国台湾弘煜科技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制作、游戏天堂公司总经销等内容,光盘正面标有“新出音管(2005)063号电出字01-2003-0065号ISBN7-900175-48-2”等字样。

经核实,使用涉案封存光盘播放的游戏截图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风色幻想Ⅲ》的相关内容一致。

另查明,易事网吧于2004年7月9日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谭永健,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上网营业服务、卷烟的零售、预包装食品零售。

本院认为,本案原定案由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而经审查案由定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原告对涉案游戏是否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相关责任的承担;

三、本案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

四、被告谭永健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一、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八)计算机软件;

”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的规定,弘力公司作为涉案游戏的软件著作权人,其授权游戏天堂公司行使游戏软件《风色幻想Ⅲ》在中国大陆(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著作财产权并有权以游戏天堂公司的名义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因此,原告通过授权获得对涉案游戏的著作财产权合法有效,在授权期限内应受法律保护。

二、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由于(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9796号《公证书》,明确记载公证发生的地点为开平市三埠区被告易事网吧登记注册的住所。

另外,经过对比公证处封存的光盘截取的画面均可在涉案正版光盘中找到一致的画面,截图并非片尾或者片花,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没有举证证明公证保全的画面就是宣传动画或试用版,也没有足够证据推翻公证书和光盘所反映的事实,也无法证明上述公证的过程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故对被告质疑原告进入取证场所的地址正确性、公证过程不合法及公证保全的画面极有可能是涉案游戏的宣传动画或试用版的答辩,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易事网吧未经原告游戏天堂公司的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在网吧对涉案游戏进行使用,侵犯了原告游戏天堂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的规定,被告易事网吧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易事网吧赔偿其经济损失,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本案中,原告未能就被告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原告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进行举证,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发行的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当地市场消费水平及原告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2900元。

原告请求的赔偿金额过高,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第四个争议焦点问题对于被告谭永健的责任问题。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以及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的规定,被告谭永健作为易事网吧的投资人,对于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在被告易事网吧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时,被告谭永健应当以其个人其他财产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开平市三埠区易事网吧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900元;

如被告开平市三埠区易事网吧的财产不足清偿上述债务,被告谭永健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二、驳回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开平市三埠区易事网吧、谭永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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