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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徐珍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锡知民初字第0013号
案件名称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徐珍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徐珍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知民初字第0013号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志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眭群。

被告徐珍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步高公司)与被告徐珍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步步高公司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步步高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步步高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步步高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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