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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东南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锡知民初字第232号
案件名称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东南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无锡市东南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知民初字第232号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

委托代理人眭花琴,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莎,该公司员工。

被告无锡市东南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红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惠祥,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星公司)与被告无锡市东南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软星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东南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软星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软星公司撤回对被告东南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软星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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