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317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标。
委托代理人:江秀峰。
委托代理人:郭铭聪。
被告:龙水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龙水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4日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