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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瓷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广州凯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45号
案件名称江西瓷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广州凯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瓷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凯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45号原告:江西瓷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笑路,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薛婷,梁蕴珊,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凯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生。

原告江西瓷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凯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洪薛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所拥有的第7681201号、第9368172号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于第3类商品,现在注册有效期限内。

原告的“瓷肌”品牌自建立以来一直注重提升产品质量及积极实施产品宣传。

原告官方网站www.chinaskin.cn的网页设计及宣传用语为原告长期以来反复推敲、精心制作的劳动成果,到目前为止,“瓷肌”品牌已拥有大量客户群且在化妆品领域拥有较高的知名度,经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证据保全的被告侵权网页http://women.kingirl.net/dls/cid=789789,未经原告许可,大肆复制、照搬照抄原告官方网站的网页设计及宣传用语。

此行为明显是利用“瓷肌”的知名度来实施不当下竞争。

此外,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伪造并使用原告“瓷肌”注册商标的行为,实质上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容易引起公众误会“瓷肌”品牌与被告侵权网站所显示的产品有关联,进而影响“瓷肌”品牌声誉及造成原告客户群流失,造成原告经济损失。

公证保全的被告侵权网页显示被告销售去黑头净吸套装价格及销售总数量,可统计得销售总额为1171528964元。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第7681201号、第93681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在全国性平面、网络媒体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公证费9100元。

被告没有答辩,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4日国家商标局颁发第7681201号商标注册证,商标为“瓷肌”文字及圆形背景结合,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

用香料;

化妆品;

美容面膜;

化装用油;

香水;

增白霜;

胭脂;

牙膏;

香。

2011年8月13日,国家商标局核准第7681201号商标转让,受让人为江西瑶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12年5月7日国家商标局颁发第9368172号商标注册证,商标为“瓷肌”文字及圆形背景结合,注册人为江西瑶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洁肤乳液;

去污剂;

香精油;

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

防皱霜;

去斑霜;

皮肤增白乳膏;

化妆用矿脂;

化妆用油脂。

2012年7月1日,江西瑶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商标转让合同》,约定江西瑶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国家商标局注册的瓷肌第3、5、8、10、21、25、29、30、35、44类商标转让给原告;

转让合同生效后,商标转让核准公告前,原告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有权独占使用本合同商标,同时转让方授予原告对商标侵权行为起诉权。

2013年4月6日,国家商标局核准第7681201号、第9368172号商标转让,受让人为原告。

根据(2013)粤广广州第015725号、第015726号公证书记载,2013年1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与原告委托代理人在该公证处操作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设备在互联网环境下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人员与原告委托代理人通过浏览器进入网址为http://www.chinaskin.cn/qht/from=guidance网页,打印网页画面,其中画面(电脑时间13:05)显示“瓷肌去黑头产品”图文内容,其中有“产品测试组成员合影”等图片若干张,图片的左上角显示有第768120号、第9368172号注册商标的“瓷肌”文字及圆形背景结合的标识。

公证人员与原告委托代理人通过浏览器,进入网址为http://women.kingirl.net/dls/cid=789789网页,打印网页画面,其中画面(电脑时间13:50)显示“去黑头系列”图文内容,其中有“产品测试组成员合影”等图片若干张,图片左上角显示有第7681201号、第9368172号注册商标的“瓷肌”文字及圆形背景结合的标识。

诉讼中,原告称上述两网页分别显示的“产品测试组成员合影”等图片是相同的,均为原告所拍摄加工并放上网页,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网页上使用原告上述图片,既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权也侵犯原告著作权,原告本案只主张被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责任。

原告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页(网址:http://www.miibeian,gov.cn/publish/query/indexfirst.action)显示,广东省广州市凯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网站名称为“国王的女儿-kingirl”,网站首页网址为www.kingirl.net,网站负责人姓名为梁生,审核时间为2009年4月27日。

被告广州凯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企业注册注册资料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24日,注册资本30000元,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

本院认为:原告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瓷肌”商标(图形和中文组合)合法有效,依法应受到保护,原告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法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可见,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不仅局限于在商品上的使用,还应包括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使用。

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同类商品上或其广告宣传、展览活动中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

(2013)粤广广州第015726号公证书表明,http://women.kingirl.net/dls/cid=789789网页使用的“产品测试组成员合影”等图片4张均使用了第7681201号、第9368172号注册商标的“瓷肌”文字及圆形背景结合的标识。

该网址与www.kingirl.net是二级域名与一级域名关系,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页显示“广东省广州市凯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名称基本一致,且负责人姓名相同,被告未对此提出异议,本院对原告上述证据予以采纳,认定被告在其网站图片中使用了原告第7681201号、第9368172号注册商标的“瓷肌”文字及圆形背景结合的标识,且被告网页所展示、宣传的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相同或同类商品。

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其网页宣传图片中使用原告商标,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所销售的商品属原告产品或与原告产品在来源上存在某种特殊联系,系误导相关公众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相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因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及被告违法所得,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确实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瓷肌”注册商标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主观故意、侵权行为的显著程度、被告经营规模等因素,以及在考虑原告为制止侵权发生的合理费用基础上,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2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发生的合理费用)。

关于原告的刊登道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的请求,因被告侵害的是原告的财产权,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商誉因此受到损失,故该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凯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江西瓷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第7681201号、第9368172号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的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凯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西瓷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2000元。

三、驳回原告江西瓷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78元由被告广州凯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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