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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焦建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锡知民初字第0139号
案件名称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焦建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焦建忠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知民初字第0139号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士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继锋,江苏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建忠。

委托代理人贺凤香。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新公司)诉被告焦建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一新公司以其与焦建忠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一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新公司撤回对被告焦建忠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一新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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