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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曜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嘉兴佳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知终字第276号
案件名称上海曜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嘉兴佳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曜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嘉兴佳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知终字第2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曜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智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佳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源。

上诉人上海曜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嘉知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曜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曜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曜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上诉人上海曜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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