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295号原告:深圳市俊佳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繁路同富裕工业园二期A区B栋一、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7557357-6。
法定代表人:梁兴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祖武,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
被告:马志铨(系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电子市场科普声韵经营部负责人),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广场八楼812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俊佳豪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志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俊佳豪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多收的人民币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