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知民初字第118号原告:何战刚。
被告:台州市三鼎模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统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战刚与被告台州市三鼎模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战刚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战刚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战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何战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