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刘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六民三初字第00003号
案件名称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刘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刘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三初字第00003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解维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昀,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丽,系六安市金安区海惠超市业主。

委托代理人:陆振国。

系刘丽之丈。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昀、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陆振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何 武审判员 王世如审判员 张海龙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季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