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知民初字第254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家朋、唐文斌,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启喜。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公司)与被告朱启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奥飞公司以放弃诉讼权利为由,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朱启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公司撤回对被告朱启喜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飞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