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297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艳,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钏蓬。
本院在审理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王钏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4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