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刘某甲诉刘某丙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一中民五初字第0017号
案件名称刘某甲诉刘某丙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7-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某甲,刘某丙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五初字第0017号原告刘某甲,男,1955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天津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丙,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

委托代理人邓某甲,男,1955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

原告刘某甲因与被告刘某丙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刘某甲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某甲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8元减半收取1359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张吉堂代理审判员  雷艳珍人民陪审员  赵淑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荔颖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