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中法民三初字第47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达祺,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秀莹,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王大兴,系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兴旺购物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大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该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91.45元、减半收取为346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