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87、189、191、195、196号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环安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林超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瑞,系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沙河兆联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荟龙路14号之一201房之九。
法定代表人何月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詹小彤、谭少娟,均系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石连,女,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系广州市天河区天平伟兴商行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沙河兆联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陈石连侵害商标权纠纷五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五案受理费共2225元减半收取1112.5元,由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