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650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约翰·莫特利。
委托代理人张立志,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玉峰,男,汉族,1971年7月25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诉称,原告为世界著名的户外运动服设计生产商,系第25类别第1236702号图形商标、第G866360号图形商��、第5288009号文字商标的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发现被告刘玉峰在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招商东路15号商铺销售侵犯其上述商标专用权的鞋。
为此,原告委托代理人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对被告的销售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
经鉴定,被告销售的鞋为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
特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50000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1190元,其中包括公证费1000元,侵权商品购买费190元;
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诉讼请求中的第二项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诉被告刘玉峰商标权权属、���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玉峰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玉峰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各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经预交1109.5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1084.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