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14145号原告:辣潮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W。
法定代表人:TORCHE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杰,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贝之屋母婴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经营者:林华敏。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1。
原告辣潮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贝之屋母婴用品店、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依法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辣潮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