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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玉华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783号
案件名称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玉华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8-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李玉华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783号原告: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青运。

委托代理人:田家刚,男。

被告:李玉华,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玉华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0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玉华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玉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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