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82号原告: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旭初。
委托代理人:赵欢庆、杨龙虎。
被告:汪杏儿。
委托代理人:谢琳舟。
原告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汪杏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3年8月13日,原告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汪杏儿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人民币”,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同日,原告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5元,由原告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