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183号原告肖滔。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汪涛。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荣茂。
被告金华金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茂青。
被告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宪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滔与被告金华金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滔于2013年8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肖滔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丽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