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80号原告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旭初。
委托代理人赵欢庆。
委托代理人杨龙虎。
被告童伟华。
委托代理人郑关军、范晓。
原告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童伟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3年8月13日,原告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