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14501号原告:邱清煜,女,汉族,1971年出生,住湖北省建始县××××××××××××,公民身份号码422××××××××××××026。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兴,广东群豪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妙,广东群豪律师事务实习律师。
被告:晋江市××××川童鞋厂,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2XR9HA2R。
经营者:金威风。
原告邱清煜诉被告晋江市××××川童鞋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清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邱清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