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141号原告:杭州宏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洋、何强。
被告:杭州浩腾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旭。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乐年、吕世来。
原告杭州宏拓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浩腾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宏拓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宏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650元,与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020元,由原告杭州宏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宏拓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