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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许青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6民初544号
案件名称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许青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许青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544号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MSCOC0,LTD.)。

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653,**(论岘洞,ANA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青艳,女,1988年4月25日出生,满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燕燕,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许青艳、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本案中,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侵权诉讼要求保护其商标权,当事人亦未就法律适用作出选择,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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