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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万向泰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市航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通中知民初字第0089号
案件名称深圳万向泰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市航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万向泰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航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绿东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知民初字第0089号原告深圳万向泰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江宁。

委托代理人崔吉林。

委托代理人樊文博。

被告常州市航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广霖。

委托代理人沈世娟。

第三人江苏绿东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国裕。

委托代理人程化铭、邓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万向泰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航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常州市航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举证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江苏绿东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法追加江苏绿东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并通知其参加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万向泰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万向泰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万向泰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深圳万向泰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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