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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新春与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杭知终字第63号
案件名称金新春与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8-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新春,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终字第63号上诉人金新春。

委托代理人周益盛。

被上诉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书刚。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杨芳。

上诉人金新春为与被上诉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2)杭萧知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金新春的委托代理人周益盛,被上诉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计欣到庭参加诉讼。

2013年8月23日,上诉人金新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新春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金新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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