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湖知初字第84号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官清。
委托代理人阳建中。
被告浙江伯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文达。
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伯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对被告浙江伯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伯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伯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