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75号原告:许俊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霍国平。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王梨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琼。
原告许俊成为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3年8月8日,原告许俊成将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7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俊成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俊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俊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