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知民初95号原告:上新坞(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港发展中心**101—**。
法定代表人:毛小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斐彬,浙江杭千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壮壮,浙江杭千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建翀。
被告:曹太东,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
原告上新坞(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曹太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新坞(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起诉标的额为10000元。
原告上新坞(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新坞(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曹太东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原告上新坞(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新坞(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新坞(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