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913、914号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
法定代表人本杰明·欧·奥道夫(BenjaminO·Orndorff),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叶俭,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永发,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润能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肖青山。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两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润能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每案人民币9800元,两案共计人民币196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每案人民币4900元,两案共计人民币98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