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213号原告俞升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楼国刚、XX胜。
被告林周政。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升洋诉被告林周政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升洋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俞升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升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升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