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知民初字第0130号原告蔡小兰。
委托代理人沈婷婷。
被告南通开发区添璐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璐。
委托代理人徐汉礼。
委托代理人梅丛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小兰与被告南通开发区添璐纺织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蔡小兰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蔡小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小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80元减半收取4540元,证据保全费1000元,合计5540元,由原告蔡小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