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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恒秀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西民四初字第00270号
案件名称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恒秀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西安市恒秀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初字第00270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健委托代理人张泽海委托代理人李曾福被告西安市恒秀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观星委托代理人苏佩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恒秀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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