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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和与永康市纪杰工贸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135号
案件名称陈和与永康市纪杰工贸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和,永康市纪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135号原告陈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瑞明。

被告永康市纪杰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明华。

原告陈和为与被告永康市纪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纪杰工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瑞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纪杰工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和起诉称: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名称为“独轮溜冰鞋”(英文名为Obitwheel或Hotwheel,中文俗称“风火轮”、“旋风轮”等),是一种技术领先、方式独特、比传统轮滑鞋更具有经济性和简易性的轮滑运动新产品。

原告于2008年6月17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独轮溜冰鞋”的外观设计专利,2009年8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授权公告,授予原告专利号为ZL20083010××××.3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近年来,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了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上述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

原告认为,被告违法实施原告专利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所有的专利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生产、销售或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号为ZL20083010××××.3的行为;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3万元。

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陈和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告的工商登记材料1份,证明被告的主体。

2、专利号为ZL20083010××××.3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年费收据1份,证明原告是独轮溜冰鞋产品的专利权人,原告按时缴纳专利年费等事实。

3、(2011)浙金正证民字第1815号公证书一份,公证费收据1份,被告销售的侵权产品实物一套。

证明被告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事实;

原告为调查取证支付的公证费为1500元,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为78元。

被告纪杰工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被告纪杰工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陈和提供的证据的质证和抗辩。

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构成要件,能够证明本案待证事实,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

根据对上述证据的认定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6月17日,原告陈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独轮溜冰鞋”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9年8月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83010××××.3。

该外观设计专利公告包括主视图、俯视图、后视图、仰视图、左视图、立体图、右视图等7幅图片。

该外观设计左脚与右脚所用的独轮溜冰鞋是相同的,故只画了一只独轮溜冰鞋的各视图,省略了另一只独轮溜冰鞋的各视图,且主视图与后视图相同,左视图与右视图相同,设计要点在于独轮溜冰鞋的轮架。

从主视图和后视图看,是一个圆形的轮架,有规则地分布着三个螺帽,轮架的内圈上部为圆形,下部为水平直线;

从左视图和右视图看,轮架的中间部分为滑轮,轮架的下端是脚踏板;

从俯视图看,中间部分接近圆柱体,上半部分与下半部分相互对称,形状为帽子状;

从仰视图看,中间部分为圆柱体,上半部分和下半部分为网格状的帽子,边上为有弧度的线条。

2013年6月17日,原告缴纳了涉案专利年费。

2011年6月20日,浙江省金华市正信公证处应原告申请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于2011年7月6日制作(2011)浙金正证民字第1815号公证书,其中记载:2011年6月21日,原告陈和委托的代理人黄韬在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电脑登陆国际互联网,在地址栏中输入www.alibaba.com,点击进入该网站,点击前述网页上的“去中国站”按钮,弹出标题为“阿里巴巴1688.com商人的网站-小企业做生意的地方”的网页,点击该网页上“厂家直销批发供应新一代风火轮-PU轮-PVC轮”链接,弹出标题栏为“活力板、滑板-厂家直销批发新一代风火轮/Pu轮/PVC轮-滑板尽在阿里巴巴”的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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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黄韬在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市府支行将人民币柒拾捌元汇入户名为邹苏仙,卡号为62×××98账户内,取得《个人业务凭证(填单)》一张。

2011年6月22日,在公证处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代理人黄韬接收并当场拆开了申通快递所投递的包裹,黄韬在拆开包裹的同时对收到的货物进行拍照。

黄韬收到“风火轮”一套、光盘一张、工具一个、说明书一份,交由公证处进行密封,并对密封的物品进行拍照,之后由黄韬将密封后的物品取回。

2011年6月23日,在公证处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代理人黄韬接收并当场拆开顺风速运所投递的快递一份,黄韬收到出库单一张。

另查明,被告纪杰工贸成立于2010年7月8日,注册资本30万元,经营范围为按摩保健器械(不含医疗器械)、健身器材、旅游休闲用品、家用电器、家居用具、厨房用具、电子产品(不含计量器具、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地面卫星接收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塑料制品、饰品、服装制造、加工、销售;

日用杂品(不含危险物品)、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五金工具、不锈钢制品销售;

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

庭审中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的专利图形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陈和是专利号为ZL20083010××××.3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至今在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纪杰工贸有无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供的(2011)浙金正证民字第1815号公证书看,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纪杰工贸,故应当认定被告纪杰工贸有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至于生产行为,被告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过程中,承认被控侵权产品是其生产,且被告经营范围均有生产加工涉案产品的内容,故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应认定为系被告生产。

关于被告纪杰工贸的许诺销售行为,从原告公证购买的过程看,被告在阿里巴巴的公司网页上公布涉案产品图片的行为,应认定为是许诺销售行为。

(二)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了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对此,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侵权的原则和观察方式及标准,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标准,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本案中,将涉案专利图形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虽有细微差别,但并没有改变整体的视觉效果,不产生视觉效果上的差异,两者构成相同,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已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三)被告应承担的责任。

被告纪杰工贸生产、销售、通过网站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赔偿合理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具体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本案所涉专利类型系外观设计专利、被告纪杰工贸的侵权行为、生产经营规模及其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本案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康市纪杰工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落入原告陈和专利号为ZL200830108731.3的“独轮溜冰鞋”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永康市纪杰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和经济损失30000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永康市纪杰工贸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永康市纪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至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0000515001,开户行:农业银行西湖支行。

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虞惠珍审 判 员  陈荣飞代理审判员  周巧慧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代书 记员  季丽华【附注】(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具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五十九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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