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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全路通号器材研究有限公司与秦林、郑州路宏铁路器材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知民初90号
案件名称西安全路通号器材研究有限公司与秦林、郑州路宏铁路器材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安全路通号器材研究有限公司;秦林;郑州路宏铁路器材有限公司;郑州中原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电务分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90号原告:西安全路通号器材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维娟,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林,男,195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山东鲁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路宏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施晓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伍,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胜林,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中原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电务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负责人:张连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全路通号器材研究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林、郑州路宏铁路器材有限公司、郑州中原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电务分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诉称,1.确认专利号ZL201510366518.1名称为“道岔安装装置长效耐压绝缘角型铁”的发明专利在其专利存续期间的权利归原告所有;

2.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秦林于2009年11月1日至2015年1月28日期间在原告公司负责原告公司所有项目研发,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与案涉专利有关产品的研发。

被告秦林于2015年6月26日(离开原告公司不到半年)以其与郭军霞为申请人申请涉案专利;

2016年2月3日将申请人变更为郑州路宏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5日又将专利权人变更为郑州路宏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与郑州中原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电务分公司。

2018年1月30日涉案专利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授权。

涉案专利属于被告秦林任职期间执行原告全路通号公司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并且是被告秦林离职一年内以其与郭军霞名义申请的涉案专利,故该涉案专利属于职务发明。

涉案发明专利在专利存续期间的权利应归原告所有。

本院经审查认为,秦林与郭军霞作为专利权申请人于2015年6月26日申请涉案专利,2016年2月3日专利权申请人变更为郑州路宏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2018年1月30日涉案专利获得授权,专利权人为郑州路宏铁路器材有限公司,发明人为郭军霞、崔习生、李建丽。

2020年12月25日,涉案专利权利人发生变更,专利权人变更为郑州路宏铁路器材有限公司和郑州中原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电务分公司。

根据上述事实,本院认为,秦林仅为涉案专利申请阶段的专利权申请人之一,后秦林的专利申请权亦在专利申请阶段转移,其并非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

涉案专利的权利归属应在原告西安全路通号器材研究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路宏铁路器材有限公司、郑州中原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电务分公司之间界定,秦林并非本案专利权利归属民事责任的承担者。

故秦林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其可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以便查清案件事实。

本案中被告郑州路宏铁路器材有限公司、郑州中原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电务分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及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本案应移送该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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