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120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财宝,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祥分,女,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
被告:蓬江区启示臣灯饰加工厂,经营场所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西桥路23号第二层。
经营者:周晓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国明,男,系工厂管理者。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祥分、蓬江区启示臣灯饰加工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