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112执338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马睿思(MatthewStuartPrice)。
被执行人:李绍文,男,196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清湾镇。
被执行人:李明彬,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清湾镇。
关于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绍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112民初3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承担以下责任: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绍文向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75000元(含合理费用),被告李明彬在52500元范围内与被告李绍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义务人李绍文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院已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
经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机关、车辆登记机关等调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XXXXX车辆的车辆档案,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执行。
除前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于2021年7月14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上述执行情况已知晓,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并同意本院终结(2021)粤0112执33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实际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112执33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