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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融三六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民初58号
案件名称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融三六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融三六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融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融七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民初58号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琰,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融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号院1号楼19层1902号。

法定代表人:陆佳彦,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玉静,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洲,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融七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502房间。

法定代表人:叶大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玉静,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洲,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融三六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号院1号楼22层2202号。

法定代表人:叶大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玉静,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洲,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奇虎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融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融世纪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融七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融七牛公司)、被告北京融三六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融三六零公司)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奇虎公司、融世纪公司、融七牛公司以各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相关诉讼。

奇虎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的全部诉讼请求;

融世纪公司、融七牛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奇虎公司申请撤回本诉的起诉,融世纪公司、融七牛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的起诉,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奇虎公司、融世纪公司、融七牛公司和融三六零公司亦对相关撤诉申请予以认可,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融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融七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一百零四万一千八百元,减半收取五十二万零九百元,由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一百零四万一千八百元,减半收取五十二万零九百元,由北京融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融七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均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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